红楼梦及三国演义版权相关信息说明

编辑:清泉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6-26

一、红楼梦有版权问题吗?

红楼梦有版权问题吗?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其他权利只保留到作者死后的50年,之后便不再受著作权保护。

所以像红楼梦这样的书已经不再存在作者享有著作权一说,所有的出版社都可以出版了。

老三国演义_红楼梦的著作版权在哪?可以继承吗?改编电影有问题吗?

二、红楼梦版权可以继承吗?

红楼梦版权可以继承吗?凡是具有著作权,都可以继承著作权,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著作权所有人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著作权是专属性质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与修改权等),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不能继承。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编、上演作品所得报酬等),可列入遗产实行继承。

三、红楼梦著作权改编问题说明

红楼梦著作权改编问题说明,如下:

《红楼梦》是中国四大名著之一,也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文学经典,它以写实而艺术的文字,为读者展现出早已在典籍中尘封僵冷的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使读者深刻地感受到传统文化生生不息的钟灵之气。

张爱玲在《红楼梦靥》中写到人生三大恨事,一恨鲥鱼多刺,二恨海棠无香,三恨红楼未完。可能有一部分对红楼梦不甚了解的读者,无法理解张爱玲所说的第三恨。红楼梦全本一百二十回自乾隆时期早已刊印多次,又何来“未完”之说。笔者通过考察红学考佚派的相关著述,发现真正为曹公所著的《红楼梦》其实仅存八十回,现在读者所能读到的后四十回其实为高鹗所续。根据红学考佚派的观点,现下通行的百二十回版《红楼梦》的直接来源是“程乙本”。乾隆五十六年程伟元、高鹗对社会上流行了二十余年但“无定本”的《红楼梦》做了一番“细加厘剔,截肠补短”的工作,并增补了后四十回,合成一部故事完整的小说,由“萃文书屋”用活字排印出来,全名为《新镌全部绣像红楼梦》,署名为曹雪芹、高鹗。现下通行的百二十回《红楼梦》,以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2008年版《红楼梦》为代表(该版注明曹雪芹、高鹗著),在刊印时并不区分二人前后之作,也并未标明后四十回为高鹗所续,故初读红楼者大多以为百二十回都出自曹雪芹之手,或由曹、高二人合著完成。

从现代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高鹗、程伟元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曹雪芹的著作权以及相关权利。对远在三百年前乾隆年间的行为进行现代著作权法的评述并不是无稽之谈,因为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没有时间期限,且侵权行为一直处于进行状态。笔者斗胆另辟蹊径,将现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及原理与红学考佚派的观点相结合,对《红楼梦》著作权问题陈述自己的观点,正本清源,以正曹公之名。

1、高鹗、程伟元对前八十回的修改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对作品的修改改变了事物的真相,以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从而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则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一修改行为是否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对作品的曲解,是否改变了作者的原意及其思想情感。

高鹗、程伟元的“细加厘剔,截肠补短”似乎可以是在合理范围内,因为《红楼梦》的写作有其特殊性,一为成书时间较长,曹雪芹在创作新章回时,往往会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修改,甲戌本《石头记》第一回中所写“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批阅十载、增删五次”能够为证;二是《红楼梦》自“程乙本”之前只有手抄本,各抄本之间在细节处多有不同,且各抄本长短各异,准确度亦有参差,譬如由胡适先生发现的甲戌本最为精准,但只有十余回,无法窥知全豹。故此,高鹗、程伟元在定稿“程乙本”时势必会对已存的手稿进行校准、修改。但根据红学界的观点,高鹗、程伟元的行为远超出合理的“补遗订讹”的范围。其在“细加厘剔,截肠补短”时,妄自篡改原著,对比现存脂批本中较为完整的“戚序本”,发现高鹗及程伟元“费了大心计,以‘广集校雠’、‘准情酌理’的办法把它改造成了他们自以为是可充‘香花’的百二十回《红楼梦》。[2]欧丽娟教授在讲授《红楼梦》中指出,高鹗、程伟元对前八十的改动足有两万多字。[3]张广文在其博文中将“程甲本”与“甲戌本”进行比较,发现“在甲戌本第十六回中:秦钟道,‘并无别话。以前你我见识自为高过世人,我今日才知自误。以后还该立志功名,以荣耀显达为是。’说毕,便长叹一声,萧然长逝了。曹雪芹在此是想表达内心充满无限悔恨之意,庚辰眉批读此则知全是悔迟之恨可以为证,而程伟元、高鹗没有正确理解小说的意旨,看不到其中包含作者的悔恨之情,以为第十六回中秦钟临死时的这段话与宝玉无意立志功名和荣耀显达的性格相冲突,竟然将这段文字删掉,实属妄改。” 通过上述对红学家观点的引用,发现高鹗、程伟元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尤其对相关内容的修改,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构成对曹雪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2、高鹗、程伟元将曹雪芹、高鹗一并列为《红楼梦》作者的行为。

在高鹗、程伟元共同刊印的《新镌全部绣像红楼梦》中,将曹雪芹、高鹗同注明为作者,这可能是现今多个版本的百二十回《红楼梦》都将曹雪芹、高鹗同列为作者的起源。需要明确的是,前八十回为曹雪芹所著,后四十回为高鹗所著,且二人不可能为合作作者(高鹗续书之时,曹雪芹已去世二十多年),故不加区分而将二人同列为《红楼梦》的作者,是侵权行为。具体而言:

(1)曹雪芹非后四十回作者,而将其列为作者,应认定为冒名行为。

学术界曾经对冒名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由郑成思老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假冒名家知名发表低劣作品,会给作家声誉造成损害,是典型的侵犯精神权利;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是就具体的作品而产生的,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冒名行为已超出著作权法的署名权问题,属于假冒行为、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但目前学界已经就这个问题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即署名权只能针对具体的作品而言,被冒名的作者既然没有创作冒名作品,不是冒名作品的作者,并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而是一种侵犯民法中姓名权的行为。

(2)高鹗非前八十回作者,而将其列为作者 。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从作者积极行使权利的角度来看,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从署名权的禁止效力来看,署名权以为这作者有权阻止他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高鹗并非前八十回作者,但在高鹗、程伟元刊印的《新镌全部绣像红楼梦》中,高鹗被不加区分地列为前八十回的作者,是读者以为高鹗也是前八十回的作者,侵犯了曹雪芹的署名权。

3、高鹗续写后四十回的行为。

学界对续写行为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虽然续写与改编都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的,都利用了原作的部分内容和形式,但二者对原作的依赖程度不同。改编等演绎行为一般都是在原作的框架内进行的,而后续创作整体上是在原作基础上的新创作,对原作依赖程度较小,因此续写属于合理使用。[7]另有学者从后续作品的定义出发,认为后续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并不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但认为会侵犯原作者的创作自由权、发展权。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不妥。首先,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笔者认为此定义过于文学化,并后续作品的法律定性并不明确。其次,上述两个观点对所有的后续作品均一概而论,并未进行分类,事实上不同的续作对原作品的依赖程度是不同的,有的后续作品仅是沿袭了原作的思想情感和利用了少量的必要故事情节与人物,而有的则大量利用了原作的基本表达。以《红楼梦》续作为例,除高鹗外,较为有名的还有陈少海著《红楼复梦》、归锄子著《红楼梦补》、兰皋居士著《绮楼重梦》等,而他们对《红楼梦》原作的利用程度就有很大差异。以《红楼复梦》与《续红楼梦》为例,前者描写重点对象为原作中未出现的祝家,而主人公也变成的祝梦玉,而后者通过原作中众多人物的复生,依照原作中的情节延续下去,其作者也标榜自己的小说,最切合原著,其在凡例中说:“书中所用一切人名,角色,悉本前书内所有之人。盖续者续前书也,原不宜妄意增添。书内诸人一切语言口吻,悉本前书。”可见,不同的续书对原作的利用是不同的。正是由于对原作的利用的不同,导致对后续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应当进行个案判断,而关键就是续作对原作基本表达的利用。若仅仅是对前作基本思想的延续与必要人物、情节的使用,则不会构成侵权,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若大量使用原作基本表达的利用,则会构成侵权。若续写不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仅是对原作的复制,则会侵犯原作的复制权,若续写创作出了新的作品,则会侵犯作者的演绎权。就高鹗所续后四十回而言,其对原作的利用显然不仅是思想与主题,其保留了原作的基本表达,如前八十回中所交代的人物除已经有归宿的,均在续书中有所表现,而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造出新作品。

虽然“新红学”对高鹗之续评价极低,周汝昌先生在《红楼梦新证》中毫不留情地抨击高鹗之续,主张“把他的伪四十回赶快从《红楼梦》里割下来扔到字纸篓里去,不许他附骥流传,把他的罪状向普天下读者控诉,为蒙冤一百数十年的第一流天才写实作家曹雪芹报仇雪恨!”不管学术评价如何,高鹗之续作确为高鹗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其独创性部分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未经作者允许利用原作基本表达进行在创作的行为侵犯了原作作者的演绎权。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红楼梦》并非由字组成,是曹雪芹的血泪凝结而成。笔者利用自己粗浅的著作权法知识,分析高鹗、程伟元的侵害行为,希望能够为初读红楼者提供甄别的依据,也希望能够引起出版者的注意。笔者认为应将高鹗的续作单独出版,或确因内容全面之需要而合并出版的,也应该写明前八十回与后四十回的区别,列清为曹雪芹著、高鹗续,将《红楼梦》的著作权“完璧”归于曹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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