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维权案例及责任认定

编辑:红小玄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7-05

一、网络著作权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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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5日,四川省内江市消费者王某在苏宁易购购买一台价值2999元的索尼牌液晶电视机。16日下午,苏宁易购人员将电视机送到消费者家中安装调试,可以正常使用。但17日早上,王某打开电视机收看时,发现屏幕色差不对,30分钟左右电视机就出现黑屏现象。王某立即打电话联系苏宁易购客服,要求退货。

内江索尼电视机售后维修人员上门对该电视机进行检测后,出具“经检测后发现屏裂,用户要求退货”的维修单。王某将维修单上传给苏宁易购客户端申请退货。经苏宁易购审核,在退换货详情页面里显示“客户审核通过,等待上门取件”字样。售后服务人员上门取件时,以电视机屏裂属人为损坏为由拒绝退换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王某于6月27日到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立即将该案录入新开通的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咨询系统电商直通车平台进行协调处理,并在该系统上传了消费者投诉的相关资料。经协调,电商及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了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新电视机。

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行为_调研评估_维权案例_立法现状_责任认定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

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

网络作为一种大众传媒手段,有资源共享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有前提条件的。如,在网站上发表的署真名实姓的政论、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劳动创造,其发表、转载的权利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实际情况是一旦作品发表,一些网站、媒体就会不顾原发作品网站的公告、告诫,无视作者的作品拥有的著作权随意转载,造成侵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末经授权,便转载、使用作品;有的作品在一个网站发表后,随后就会被几家或多家网站、报纸等媒体转载、发表,不通知原作者,使原作者没有知情权,更谈不上对作品的拥有财产权;二是不支付相应的稿酬。对不付稿酬的网站,作者给其投稿是自愿的一种约定。

但是一些支付稿酬的网站,只付给往其网站的投稿作者的稿酬,对其转载的作品不支付稿酬,使作者劳动创造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三是有的作品时常被乱转乱用,甚至剽窃,一般网站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就是转载作品时必须注明原文出处,但是往往一篇作品在一家网站发表后,就会随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出处乱注,有的还不注明出处;有的人还急功近利,公然剽窃作者作品,甚至有的连题目都不改一下,便换掉作者的名字,公然发表在网站上(不是各网站的论坛)或发表在报纸等媒体上,这就是对作者作品著作权的严重侵犯。

习惯上,当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刊登,这就是法定许可: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网络上允许转载对作品的转载等使用者也应当支付报酬;作品再使用时要注明出处,在网络上的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载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就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行。否则就是侵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如笔者最近了解到,南京的一家“美玉秀秀”网站因苏州的一家网站通过去除“水印”的方式,将“美玉秀秀”网站发表在自己网络平台上的摄影作品,原封不动的展示在自己的网络平台上,数量巨大,多达千张,而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对网上作品的侵权已经从文字作品发展到软件、音乐、影视等多种作品,网上著作权保护本身已是成为不可忽略的问题。对此若不加注意,在有形市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努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落空,放纵网上盗版,还会使“繁荣文化创作”的号召落空,因为稍聪明点的侵权人都会转移到侵权成本更低的网上,长此放任将搞垮软件产业以及音像、影视等产业,最终将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公众获得优秀的文化产品。笔者认为对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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