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著作权法的历史和修订修正

编辑:红小玄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7-25

一、著作权法的修订内容说明

著作权法的修订内容说明:

2001年10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

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在京正式启动。

著作权法的意思_历史_名词辨析_第二三次修订修正_文字作品评论

二、浅谈著作权法的历史

浅谈著作权法的历史:

中国的著作权法要是真正追溯起来,可以追溯到清朝。在中国20世纪初叶。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了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此外,以后的1915年和1928年,中国当时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先后颁布实施了各自的著作权法。关于中国的著作权法背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止了旧政府的一切法律。但政府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保护作者权益的行政规章,如《书籍稿酬试行办法》、《剧本上演报酬办法》等。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3个月后,中国成为该组织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990年9月7日,中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于1991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与著作权法同时实施,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从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

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国分别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1993年4月30日,中国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此前,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中国著作权法中某些与伯尔尼公约不尽一致和不尽明确的地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994年7月5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对中国刑法作了补充。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将“决定”的内容纳入刑法,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法。

此外,国务院还于1994年8月25日发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5年7月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国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建立起了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相协调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三、著作权法名词辨析

著作权法名词辨析: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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