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电影版权购买问题及其法律法规

编辑:清泉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9-02

一、电影版权涉及的问题

电影版权涉及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介绍如下: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一个特别的作品类型。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摄制电影投资巨大并且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电影的发行、放映也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但也有巨大的商业风险。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此作专门规定。尽管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但其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核心问题是协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

对电影作品的看法在不同法系国家是有差别的,在大陆法国家,由于只承认个人是作者,由制片人制作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首先是属于编剧、导演、摄影等电影作者而不是给予制片人,而制片人对电影作品的权利是从电影作品的作者转让而来的。在英美法国家,则将电影作品的作者权直接给予制片人。但是,尽管理论不同,在同一法系国家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在对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处理上,一般都一致地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实际给予制片人。

如美国版权法认为音像作品的制片人为作者,享有音像作品的版权。德国著作权法认为编剧、导演等是电影作品的作者,但电影的著作权法定由作者转让给制片人。意大利著作权法规定文学作者、编剧、作曲、导演为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的经济使用权和电影中使用的作品的改编修改权,电影作品作者在电影公映后还拥有获酬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也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给予制片人。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同时对于电影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也作了规定。公约第十四条之二第二款(1)项规定:“确定电影作品版权的所有者,属于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接着在(2)项规定:“然而,在其法律承认参加电影作品制作的作者应属于版权所有者的本同盟成员国内,这些作者,如果应允参加此项工作,除非有相反或特别的规定,不能反对对电影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演奏、向公众有线传播、广播、公开传播、配制字幕和配音。”也就是说,在承认电影作品个人权利的著作权法体系中,个人的著作权行使必须受到限制,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电影作品整体著作权的行使。伯尔尼公约确定的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的这一原则与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规定的原则基本是一致的。

对电影作品的规定,我国修改前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与国外的一般做法及公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我们采纳大陆法国家的做法。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并不是说电影作者没有这个权利,实际上获得报酬的问题是可以由制片者与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在其合作之初协商解决的。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作了明确规定。随着改革开放,出现了独立制片人以及专业制片投资公司,电影的制作也走向了市场,电影业也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以就报酬问题与制片人协商,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从电影的发行、放映中按照比例提取。

电影作品与其他一些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样,存在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特别涉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比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人就不能将其制作唱片,除非其获得了音乐作者的授权。这是个一般性原则,也是个普遍做法。如意大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不妨害制片人行使使用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的文学部分或音乐部分的作者可以用任何方式对该部分另外进行复制或使用。”因此,本条第二款也规定,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老电影版权购买平台_协议_收益_交易流程_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

二、电影版权涉及的法律法规

电影版权涉及的法律法规:

1、影视作品的传播及其著作权的行使。

影院放映、电视台播放和音像制品出版,是影视作品在传统领域传播的三大主要途径。电影的发行如同制作一样,同样需要取得国务院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的发行,主要是由电影著作权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影发行公司或者自行通过电影院线向所属影院进行发行放映的。从著作权的行使来说,主要使用了电影的放映权。电视台播放影视作品使用的是影视作品的广播权,但是权利人在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作品时,一般都直接注明“电视播映权”,而不使用法律规定的“广播权”。这样以具体的使用方式界定授权范围,更加明确和确定。音像制品出版使用的是影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权利人进行授权时,也会明确将该两项权利的使用界定在音像制品出版的范围之内。

当然,随着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影视作品的传播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影院放映、电视播映和音像出版,网络视频、数字电视、手机等数字终端成为新兴的影视作品传播途径。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影视作品,在传播方式上,除了有直接以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身份直接提供影视作品之外,还有视频分享网站、P2P软件传播、FTP局域网资源分享等传播影视作品的方式。而在这后几种网络传播方式中,都是以网络服务服务商(ISP)提供网络平台或技术,并不直接提供影视作品内容,而是由广大用户自行上传、下载包含影视作品在内的各类节目内容,实现资源共享的。这些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 网络环境下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行为的法律手段。

互联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从网络技术的角度来看,基于“上传”和“下载”的复制以及网络传播,成本低廉而高效,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并且能够随时、随地的传播作品。然而,在通过互联网络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常常会有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受到非法传播。

在我国,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手段可以分为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三种方式,这三种手段并不矛盾,可以同时存在。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我国初步形成了以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为基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法律制度。

(1)民事救济。

A、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对于通过视频分享网站和P2P软件等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身份传播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上,各国普遍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最早源自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禧版权法案》,是指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提供实际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内容,即“通知+删除”。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审查,一般对侵权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情。因此,采取“通知+删除”规则,应该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与之相对应的是“红旗”原则,作为使用“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即当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一些显而易见的信息可以判断其所链接的作品为盗版内容,有没有主动断开链接时,不享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借鉴了这两个原则,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或应知”、并根据“红旗”原则判定其承担侵权的标准却不尽统一。对于影视作品来说,绝大多数权利人都主张凡是影视作品被网络视频分享、或者通过P2P传播,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应当“明知或应知”属于侵权,但是大多数法院依然以“避风港”原则进行认定。近两年来,才有部分法院以“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为由,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尽到审查义务,属于“明知或应知”侵权的情形,并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

B、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赔偿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同时,《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是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

然而,影视作品作为具有精神和艺术价值的特殊商品,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往往是很难量化的;对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也很难知晓,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侵权人才清楚,但是侵权行为人是不会主动交待违法所得的。由于权利人往往很难完成关于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方面的举证责任;即使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也可能以种种理由拒绝采纳。因此,涉及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以法定赔偿为标准进行判赔的。但是,影视作品不同于文字、音乐、摄影等其他类型的作品,影视作品是集体创作的成果,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财力的投入。很多具有极高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的电影作品被盗版所造成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者非法所得往往都会远远超过五十万元。法院对于侵犯电影著作权的行为,对侵权人的判赔金额往往都不够权利人用来支付维权的成本;对侵权人来说,他们为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支付的赔偿金,远远低于其因侵权行为所代来的收益,因此,根本无法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遏制侵权盗版。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权利人主张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法律手段。行政责任是指国家版权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对版权侵权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鉴于我国尚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侵权盗版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在保护著作权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国务院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赋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范围内版权行政执法的权力,形成了我国著作权执法实行司法和行政并行的“双轨制”。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行政查处。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19条,其规范的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内容非常具体,明确规定了如何通过行政手段对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救济。从依法行政、规范网络版权行政执法的角度看,《办法》不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且对于适应我国国情和立法特色具有现实意义,它显示出的较强的针对性和倾向性,也是我国当前维护信息网络社会作品传播秩序客观需求的必然产物。

(3)刑事制裁。

通过信息网络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1994年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最先确立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997年3月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对这两项罪名重新作了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先后对其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做出了数额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影视作品版权刑事保护的力度和态度。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通过信息网络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

在目前网络侵权盗版现象十分严重、屡禁不止的情况下,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制裁著作权侵权最为严厉、力度最大的手段。

三、电影版权交易流程

电影版权交易流程:

1、谁拥有的电影版权。您应该联系作者的代理,或直接联系作者,如果他不代理,学习,笔者以前出售的权利,或如果当前的股权交易是在作者。如果出版的文学作品,你应该阅读的出版协议,以确保发布者不持有的电影版权,并要求得到一个“退出”索赔“的出版商,以进一步确保的权利。

2、协商与作家的代理了一项协议,购买电影版权。虽然可以直接进行谈判的作家,如果没有代理,或者如果你觉得你会得到一个更好的交易,如果你绕过代理,一般建议与保险代理作为作家并不总是知道的法律术语的销售这些权利。

3、总购买价的书面协议中的所有条款上达成一致。销售条款可以保留某些权利,包括买家和作家。买家可能包括适应的文学作品成为一个主要的电影和/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家庭录像,续集或翻拍权,广告和宣传权的权利,或改变原作品的任何部分释放的权利在适应它拍成电影。的作家可能包含的权利,如有权重复使用的字符书的续集,保留一定的出版权利,如舞台或广播,或有权批准原来的工作在适应一定的变化。

4、支付的作家总商定总和,并确保你和作家签署协议,出售电影版权。

本文网址:https://www.vqifa.cn/banquan/201709/02-6535.html (转载请保留)

Tags:

全站推荐

宁夏注册公司的条件及程序

一、注册焊接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二、宁夏注册投资公司的程序、宁...

2017霍尔果斯注册公司的流程及费用介绍

一、2017注册酒类营销公司的流程 二、霍尔果斯注册新公司的费用介绍...

2017各行业注册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一、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要求 二、注册机械设备公司有哪些要求...

2017公司注册的资金要求、流程及费用介绍

一、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注册的资金要求 二、进出口商贸公司注册流程...

注册资产评估公司的条件及资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公司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二、注册公司需要提供哪...

天津市静海区房地产公司注册程序及资金要求

一、注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流程 二、天津市静海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