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所属会计科目的相关信息介绍

编辑:红小玄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5-29

一、某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一项专利技术相关信息介绍

某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一项专利技术相关信息介绍:

某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0 万元、人工工资20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3000万元,总计1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6000万元。期末,该项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某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一项专利技术记转销的会计分录_科目_处理

二、专利技术的会计处理

专利技术的会计处理:

1、外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

对于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购入成本的规定更为详细。其中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企业如果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企业会计制度》是按支付支付的价款作为购入资产的实际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是按照购买价款的现值确认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2、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规定: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应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只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通过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成本确认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对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从规定来看,企业只有自行开发并能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所有权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且无形资产的确认成本只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研究开发阶段发生的所有支出全部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只有研究开发成果能够申请专利的,才能在会计上将申请专利阶段发生的费用资本化,确认无形资产。而研究开发成果不能申请专利,只构成非专利技术的,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在账面上不确认任何无形资产。

对于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处理。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支出,主要开发成果能够形成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都可以资本化,在账面上确认为无形资产。

3、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确认:研究开发成果符合专利申请条件委托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属于受托方,委托方会计处理:由于专利申请权属于受托方,委托方无论采取《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其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

受托方会计处理: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受托方承担委托开发任务,在研究开发阶段发生各项支出不跨年度的直接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跨年度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法将发生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受托方只有在将研究成果向国家相关机关申请专利阶段,才将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合同约定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受托方,即开发成果最终的所有权归属于研究开发方的,受托方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严格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处理。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不跨年度的直接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跨年度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法将发生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先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专利申请成功后,将申请注册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连同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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