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和出售及专利授权证书的相关信息说明

编辑:红小玄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6-04

一、转让专利技术应交的增值税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条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境内”,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六条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技术转让费的征收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把技术转让费作为“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中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一项内容,具体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转让_出售饮料专利权技术的授权证书_损失记入_应交增值税_净收益

二、出售专利技术的净收益

出售专利技术的净收益:

收入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总流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据此,由于出售专利权和处置营业用房(固定资产)不是日常经营活动,所以二者不属于收入,也就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而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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