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宿迁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条件
江苏省宿迁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条件:
1、宿迁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申请地址在宿迁市辖区内的个人。
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得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PCT专利。
二、苏州工业园区专利奖励金介绍
苏州工业园区专利资助奖励标准介绍如下:
1、获评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将获奖励3000元。获评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将不超过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的50%。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资助申请人2000元。
3、区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在上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再奖励申请人每件5000元。
区内个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在上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再资助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
4、专利代理人资助,一次性给予该代理人5000元奖励。
三、南通专利资助政策介绍
为深入贯彻实施《南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专利资助。
凡本市市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个人以本市市区地址通过电子申请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较好促进科技进步或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可以申报资助。
1、发明专利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并进入实审阶段的,职务发明资助12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600元/件;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6000元/件; 对授权发明专利,前9年按减缓标准交纳的维护费由市财政资助。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资助1000元/件和900元/件。
3、国(境)外专利资助。获得国(境)外受理或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件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按一件计。
第二条、专利企业奖励。
1、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以下简称“贯标”)企业的资助。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贯标”合格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贯标”优秀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
2、专利优势企业资助。对新认定的南通市专利优势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户奖励20万元。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1、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当年不低于20件,并且年增幅达到30%以上。
(3)代理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中职务发明专利数量的占比达到60%以上。
(4)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且无非正常申请。
2、专利代理机构补助金额按其代理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计,职务发明专利补助600元/件,非职务发明补助300元/件。
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市区知识产权营运公司参照专利代理机构给予补助。
第四条、专利奖励。
1、发明大户奖励。对市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件以上的,每一件奖励2000元。
2、专利授权大户奖励。对市区企事业单位,年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的,每50件奖励1万元。
3、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资助;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奖励资助;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奖励资助;对获得市专利金奖、市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资助。
第五条、附则。
1、除第一条中2款资助经费按属地由区财政承担外,其余资助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2、各县(市)、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可参照此办法制订。
3、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获得的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等建设以及对直接参与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
4、市财政部门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6、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不一致的,以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为准。
8、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通知。
本文网址:https://www.vqifa.cn/zlsq/201706/12-3774.html (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