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专利行政调解、调处和执法的要求

编辑:红小玄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6-19

一、简述专利行政调解的内容

简述专利行政调解的内容:

1、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性质和功能: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下达成的专利纠纷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效力的过程。从司法程序上讲,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把“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作为单独的一节放入了“特别程序”一章,从而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特殊性。尽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但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就是通过一种非诉性质的简易程序,赋予调解协议与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这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落脚点,也是司法介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最直接的切入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本质上为民事契约,仅具有私法效力,经由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在私权的实现上省去了可能经过的诉讼程序而直接获得了强制执行力的保障。[2]民事协议实现了法律转换,协议内容由于构成了司法裁判的内容,因而产生公法上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非诉性决定了其首要的功能是防范未来的纠纷发生。在传统的民诉理论及立法实践中,根据法院介入私权领域及司法权运作之特质,民事司法程序存在民事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之二元对立。民事诉讼程序采取当事人两造对立之基本结构,以言词辩论为中心,循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之运作方式,目的在于谋求争执权利的确定实现。与之相反,非诉程序乃法院干预性地介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谋求目的性调整之程序。非诉程序不采用当事人两造对立之基本结构,也不以言词辩论为中心,循职权探知主义之运作方式,目的是谋求无争议权利的保全。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人民法院主动防范纠纷而从事的一种职能,具有一定的职权主义色彩。作为一种非诉程序,其目的并不是解决纠纷,而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未来发生争议。法院事前或者说主动介入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表国家监护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以切实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当然,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所具有的确定力,也决定了这一程序的基本的功能是要赋予调解协议以可执行性。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0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0条、81条、85条虽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指导、管辖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行政调解的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处理结果,或者对不履行有相应的机制保证其强制执行,则纠纷解决的效率就高;反之,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或者违背这种处理结果,且得不到任何制约或者制裁,则不仅达不到息讼的目的,反而会造成缠诉的结果。由于行政调解协议的约束力缺乏强有力的保障,致使当事人在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后,纠纷仍然得不到彻底的解决,最终不得不在心灰意冷之下被迫走进法庭,由此导致纠纷解决资源和时间上的浪费,使得行政调解较之人民调解所具有的专业性、较之司法调解所具有的效率性都未能充分体现出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所面临的这种边缘化困境以及调解协议所遭遇的效力障碍,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得以克服。调解协议一旦通过司法审查,其协议的内容可以凭借确认裁定的形式而获得可执行性,这正是激发行政调解制度活力的突破口之所在。

此外,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还有助于提升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是实现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一种有益尝试。行政调解功能的发挥需要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互呼应。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法院可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巩固行政调解成果,促进纠纷及时高效解决。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司法确认强化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可以进一步发挥行政部门在专利纠纷调处中的专业、效率和协调优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可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不仅能提升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社会效益,而且能为人民法院与专利行政部门合力化解专利纠纷提供实践平台。

2、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现实基础:

欲发挥某种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必须有适合于它的一定社会条件存在,换言之,无论什么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现实中其解决纠纷的形态和功能总是为社会的各种条件所决定的。我国现阶段尚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是衡量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最重要的价值目标。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特别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5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专利纠纷行政调解通过专利行政机关的介入,能鼓励并促使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以相对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在社会转型期缓解本土社会与现代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而司法确认程序的应用则能实现行政调解功能的拓展和效力的提升,无疑是对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支持。

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策大背景下,2010年8月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在立法层面首次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则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做出了具体规范。[8]2011年4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6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作为立法呼应,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设专节规定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为民事诉讼与调解的衔接提供了程序法依据。上述发展动态,为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积极推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湖南省在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领域进行了具有开创性的尝试和探索。2011年11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南省专利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10]2013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启动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试点工作,以期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和解决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中存在的问题,并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探索和运行中不断进行制度完善。湖南省在先行先试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无疑可以为这一机制在全国的推广提供有益的参考。

3、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构建:

目前,我国决策层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越来越重视,这为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支持和政治基础。然而,政治理论的范畴和逻辑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律用语和社会制度。由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在国家立法层面尚无明确规定,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相关制度和程序设置也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领域。在构建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时,需要考虑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特殊性,同时兼顾相关法律政策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所涉及的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专利行政调解的内容总结_调处没收答辩书_执法案例证据规则表格

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1、修改的背景: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行政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要“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健全行政调解制度”。

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调解除侵权纠纷以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是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全系统执法办案力度不断加大,办案量呈现快速稳步增长态势,地方局对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实体标准以及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方面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也日渐增多。但此前上述方面的法律适用标准仅散见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章及行政答复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标准尚未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各地方局一直呼吁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出台相关规定,从而规范全系统执法办案工作,促进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2、修改过程与修改原则:

2013年,根据工作计划,专利管理司联合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等机构组织研究并草拟《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初稿,旨在按照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总结相关执法实践,重点对这些方面的规则进行梳理、研究,归纳总结出适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案的规则,突出体现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

在初稿的基础上,专利管理司先后征求各省级地方局与局条法司等部门意见与建议,同时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建议,得到业界积极反应。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与建议,专题研究组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和修改,本着充分尊重的态度,以及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和与执法实践保持一致的原则,对各方反馈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尽量予以吸收,最终形成上报稿。在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以局发文形式印发。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制定工作得到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在今年全系统执法工作座谈会的局领导讲话中被列为下一阶段工作重点。此前,《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国知发管函字〔2013〕34号)也将其列为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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