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专利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编辑:寻兮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7-13

发文单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文  号:武知发[2002]35号

发布日期:2002-7-1

执行日期:2002-7-1

生效日期:2002-7-1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保障专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专利技术市场和专利技术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规范专利技术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就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信托、专利实施许可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本市签订或履行的专利合同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管理全市的专利合同备案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合同备案机构,负责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工作;各区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经市知识产权局授权,负责办理除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质押和专利信托合同之外的专利合同备案工作。

第五条 各专利合同备案机构,在专利合同备案工作中,应当对专利技术市场进行相关的统计和分析,并于每年12月底将统计和分析结果分别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六条 专利合同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专利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民可以依法提出申请或者提出请求。

第八条 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经各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申请备案的专利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专利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经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中介的,须由当事人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一同到专利合同备案机构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依据专利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等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

(一)《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合同副本和相关附件;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与专利合同有关的文件。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投权委托书或者代理文书。

前款第(二)(三)(四)项须提交原件审核。

第十四条 专利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合同备案机构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终止、届满或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

(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四)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各案的;

(五)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六)采取欺诈、强迫手段订立的;

(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行为代为订立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五条 市、区专利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在受理专利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照规定形式对当事人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二)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三)市知识产权局将确认结果子以回复;

(四)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备案手续。

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第十六条 市、区专利合同备案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该专利合同各案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的证明在该专利合同文本上加盖专利合同备案专用章,并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的通知,在该专利合同文本上注明"不予备案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各专利合同备案机构不予备案的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各专利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在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手续完毕之日起3日内将该合同的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文件等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各案注销手续。

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第二十条 延长专利合同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之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合同其它内容的参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利申请被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协议变更有关合同条款,并在订立变更协议之日起ID日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并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10 B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专利合同履行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井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的效力,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正在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专利权转移的对原专利合同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提交虚假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专利合同备案证明的;有利用专利合同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的,由专利合同备案机构注销其专利合同备案,并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设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专利合同备案机构不予备案并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子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专利合同备案机构有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备案的,由市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与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专利合同备案机构有关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饱私舞弊的,给与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各专利合同备案机构的管理和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依法对专利技术贸易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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