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税务登记流程
1.公司在开业、停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办税人员应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
2.公司及公司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公司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公司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季有关证件问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5.公司税务登记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卖或者仿造。财务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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