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如果想要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营业执照是必须要办理的,那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据此,设立分公司也应该申请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总公章、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总公司章);
3、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设立分公司文件、股东会决议(加盖总公司章、股东签字);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包括有关资质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书及身份证原件;
7、建筑行业总公司在外省需要入并手续。(在市政务大厅建设窗口)。
二、分公司刻章:;
1、分公司正副本原件、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3、带存根的介绍信;
4、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分公司组织机构:
1、总公司组织机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总公司章;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分公司公章。
四、分公司税务:
1、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分公司组织机构证(原件、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5、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复印件);
6、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章程(复印件);
10、总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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