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失效的最新目录、原因及涉及的相关规定

编辑:红小玄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5-14

一、专利失效的原因

专利失效的原因:

1、专利超过了"专利法"的规定期限而成为失效专利:按199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均为10年。而按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5年(期限届满前可续展3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已有十余年了,早期申请的专利大多已过了期限而成为失效专利。

2、专利权人提前终止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尽管“专利法"规定了有效期限,但是,大多数专利权人末到期限便提前终止了其专利权。从国外专利情况来看,据资料,“英国,专利权维持到第10年的不足50%,维持到届满者仅占18%。法国,维持到第10年的约25%,维持到届满者仅5%,德国,专利权平均寿命9年,维持届满者仅占4%。 "(曾永珠 丽娜主编 《实用专利全书》P217 国防工业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专利权人一般是按照“专利法"第47条规定提前终止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提前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发现原先的发明不够先进,需要进行改进,或者发现他人的发明更加先进。实施困难,包括自己实施与技术转让,若难于实施,又要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只好放弃专利权。

3、专利申请人已申请了专利,但放弃获得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当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时,专利申请人未缴纳专利证书费与年费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发明专利,则未提出进行实质审查而无法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放弃获得专利权的原因基本上与提前终止的原因相同。

尽管已提出专利申请,却未获得专利权的不能称为“专利",但其发明的内容已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分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如《专利公报》)而为公众所知。

准确地说,这不能称之为失效专利。仅能称为“失效的专利申请"。因其从未取得过专利权。1993年1月1日后,未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再公布,公众自然也无从知晓。仅有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内容可能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而为公众所知。

4、被中国专利局撤消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41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撤消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

5、被中国专利局宣告无效而成为失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48条规定: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三款、第四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 条的规定的,或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由于专利权宣告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由此产生失效专利也有全部失效与部分失效之分。

不过,对于第四种、第五种还须说明一下。尽管被专利局撤消或宣告无效专利权的理由可以有多种,但是,若该项专利是因为要根据“专利法"第22、23条规定“不具备新颖性"而失去专利权成为失效专利的。那么,在其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另一项专利则是有效的专利,无偿使用该项失效专利便可能对另一项专利产生了侵权行为。

专利失效的最新目录_原因及日期期限_失效涉及的相关规定_情况

二、专利失效的相关规定

专利的过期失效,是指专利权的合法保护期限已经超过规定的时间,即发明专利期限已超过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期限已超过十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另外,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过期专利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专利?由于我国没有对专利申请进行限制,仅对专利授权进行了限定,因此已经申请过的发明是可以提出申请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之前被申请过,二次申请就已经丧失了新颖性,不符合专利的本质特征,因此,该专利在授权程序中会被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

三、专利涉及的各种日期

专利涉及的各种日期:

1、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12个月内。

2、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6个月内。

3、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4、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至申请日前6个月内。

5、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6、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物的微生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微生物的日期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

7、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证明以及存活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8、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9、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提出实审请求时,及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时。

10、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11、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

12、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13.发明专利申请缴纳维持费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满2年,从第3年起,每年缴纳。

14、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原案授权通知发出前。

15、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接到专利局通知后15天内。

16、依据细则第六条,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

17、申请人请求复审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后3个月内。

18、申请人对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复审决定3个月内。

19、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期限自接到通知2个月内。

20、发明专利权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5年,1993年以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20年。

21、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续展三年,1993年以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0年。

22、申请维持费、年费滞纳期限自到期或届满起6个月内。

23、专利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向专利局备案期限自合同生效起3个月内。

24、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人应当知道发生侵权行为起2年内。

25、请求对专利实行强制许可的期限自颁证日起3年后。

26、专利权人对强制许可或其费用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期限自收到决定起3个月内。

27、对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决定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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