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政策及缴纳详情

编辑:清泉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6-01

一、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介绍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介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办法。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3、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1)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5)复审费。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5、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6、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7、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8、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1)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2)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3)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5)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6)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7)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10、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11、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1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_新政策_缴纳时间_期限_标准_地方_如何缴?

二、专利申请费用减缓新政策

专利费用减缓新政策介绍:

1、2016年专利可减缴的收费项目:专利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专利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

2、2016年专利费减申请资格: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3、2016年专利减缴额度: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70%。

4、减缴限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5、2016年申请专利减缴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不批准减缴的情形: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专利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7、专利惩戒措施: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三、专利申请缴纳时间

专利申请缴纳时间 :

申请费: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实质审查费: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上述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做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四、专利申请费用如何缴?

专利申请费用如何缴?介绍如下:

1、电子申请用户可以登录电子申请网,使用网上缴费方式缴纳专利费用。

2、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缴纳专利费用。

3、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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