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专利代理机构及执法机构的相关信息说明

编辑:清泉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6-02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所的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所的条件:

1、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 “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3、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各地英文专利执法代理机构名录_黑名单_风险_分所条件_代码_股东

二、专利申请代理风险

专利申请代理风险,介绍如下:

1、虚假宣传、误导客户是专利代理行业失范发展的典型表现。

有些代理机构对外宣称是“国家指定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某某知识产权局专利注册中心”,表示“专利百分之百可以注册成功”“在客户没付款、没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可以为客户先行占有专利”等,这些宣传上的谎言很容易被消费者识破,而这将直接造成他们对代理机构的“信任恐慌”。

2、弄虚作假、欺诈经营同样体现专利代理行业的失信状态。

专利代理机构在进入市场前,除了要办理企业经营的必需证件外,还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只有备案成功,才能获得代理专利注册的资格。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专利代理机构尚未备案成功,就通过委托他人提交注册申请等方式开展业务,让申请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此外,还有一些专利代理机构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根本不向专利局递交注册申请,等到申请人询问和催促时,才伪造相关文书应付了事,甚至经营一段时间后就关门、消失,让申请人“竹篮打水一场空”。

3、专利代理行业的扭曲发展还体现在代理机构咨询服务低质、专业水准缺失和不正当竞争上。

近年来,各种主体、各类人员纷纷涌进专利代理行业。某些代理机构一味追求业务量、签单量的增加,对服务质量不甚重视,从而造成申请人专利权益的损失。另外,为了抢夺市场资源,各种恶意压价、诽谤中伤等手段也被一些代理机构用来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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