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要求
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要求:
1、减缴条件。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2、非减缴条件。
(1)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2)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3)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4)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5)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二、专利费收费依据
专利费收费依据:
为保护专利而收取的费用。
(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申请专利以及专利权人维持专利需要缴纳的费用都有明确规定,所有收费作为行政规费全部上缴国库。专利法第68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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