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资助和奖励详细

编辑:清泉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6-12

一、滁州市申请外观专利资助的流程

滁州市申请外观专利资助的流程:

1、准备资助材料:申请费资助缴费通知书复印件、申请费收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表、申请清单。授权费资助办理授权登记手续通知书复印件、实审费收据复印件、授权费收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清单。年费资助年费收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表、申请清单。

2、材料齐全后,把所有文件打印出来。

3、在每份文件上盖上公章(有些文件有盖章处,没有的盖在空白处,有些文件需要盖银行三排章)。

4、把文件按照清单顺序整理好。

5、送到知识产权局提交文件即可。

滁州_六安_宿州市申请外观专利资助网_奖励政策_专利补贴办法

二、六安专利奖励政策介绍

六安专利奖励政策介绍: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和《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围绕省主导产业和市首位产业、主导产业,按照企业投入为主、市、县(区)联动、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租用、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各县(区)参照本办法设立本级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市属和省、部属单位由市财政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给予支持;属于县(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60%给予支持,市在县(区)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属于六安开发区、市集中示范园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园区财政按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市在开发区和园区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60%给予支持。

第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4万元的奖励(同一发明专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1200元的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的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最多奖励不超过20件。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补贴;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评估费国家规定标准的80%、贷款利息20%、担保费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在全省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 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对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每个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获批省创新驱动科技重大专项给予省拨项目经费1:1配套支持;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省科技保险试点企业,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第十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第十二条、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农业科技园区、优秀专家大院、优秀创业链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补助。对新注册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本市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等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高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70%—95%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对当年评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2000元奖励,优秀首席专家给予5000元奖励。对当年评为优秀的创业导师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并获批省、市科技人才团队的,项目成功落地后,重点给予以下支持:

(1)科技人才团队按A、B、C三类予以支持,市丶县区扶持资金分别出资参股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市政府委托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2)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市丶县区专项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3)科技人才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术、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4)相关部门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为科技人才团队成员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就业、就学提供便捷服务。

三、宿州市专利补贴办法介绍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程,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低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宿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每个团队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2)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3)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在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能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4)年纳税20万元以上(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凡纳入市政府扶持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市、县区(园区)继续给予支持。

(1)对在宿州创新创业的经省政府审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分A、B、C三类予以支持,省级支持资金为A类1000万元、B类600万元、C类300万元,省资金以参股方式支持,市、县区(园区)各按省支持资金的50%以参股方式给予支持。市、县区(园区)参股资金退出机制参照省政策执行。

(2)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较快,发展势头良好的B类、C类科技团队,可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省资金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直至达到100%。或在协议签署后5年内(含5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省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第四条、对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或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购置上一年度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省按照企业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8%,市、县区(园区)各按7.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县区(园区)各按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省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县区(园区)各按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县区(园区)各按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县区(园区)各按50万元一次奖励。

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连续3年,省、市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区、园区按市资金50%予以配套支持。

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重大项目,市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予以补助,每个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省重大科技专项,市、县区(园区)各按省下拨经费的50%比例予以补助。

第七条、对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场推广应用,并获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的,市或县区(园区)采取后补助方式,每个项目给予60万元补助。对获省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的,市或县区(园区)采取后补助方式,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补助。

第八条、对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项、二等奖奖项、三等奖奖项,每项按省、市1:1配套奖励。市级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奖一等奖奖项不超过2项、二等奖奖项不超过6项、三等奖奖项不超过10项。对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授权后,每件可申请10000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的给予3000元代理费资助。申请国外(PCT)发明专利并授权的,每件可申请20000元资助。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第十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对已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市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市政府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给予10-30万元补助,市按1:1配套给予支持。对新建立的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给予10万元补助,县区、园区按市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市政府设立每年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市政府设立总规模为1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一期规模为2000万元,由市科技局会同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支持。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发布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市政府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把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和科技进步贡献率、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当年引进并获省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数、当年建立并获省市级众创空间数、地方财政拨款支持科技创新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数占规上工业企业比重和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数、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当年获批的省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数纳入市政府对县区(园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印发后,《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配套文件的通知》(宿政办秘﹝2014﹞79号)继续执行,该通知与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网址:https://www.vqifa.cn/zlsq/201706/12-3725.html (转载请保留)

Tags:

全站推荐

宁夏注册公司的条件及程序

一、注册焊接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二、宁夏注册投资公司的程序、宁...

2017霍尔果斯注册公司的流程及费用介绍

一、2017注册酒类营销公司的流程 二、霍尔果斯注册新公司的费用介绍...

2017各行业注册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一、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要求 二、注册机械设备公司有哪些要求...

2017公司注册的资金要求、流程及费用介绍

一、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注册的资金要求 二、进出口商贸公司注册流程...

注册资产评估公司的条件及资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公司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二、注册公司需要提供哪...

天津市静海区房地产公司注册程序及资金要求

一、注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流程 二、天津市静海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