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
首先,方法类专利只能是发明专利。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次,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审决定、撤销决定、无效决定的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准。
2、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即把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到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限定某些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应当以专利权有效和专利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
4、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可以结合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
5、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不完整),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6、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即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专利临时保护制度介绍
专利临时保护制度介绍: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临时保护措施仅仅适用于“发明专利”,而不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在时间上,虽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之前”要求实施其发明的人支付适当使用费。但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一旦被请求人拒绝支付,申请人只能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才能够请求专利工作部门进行调节或者提起诉讼。
在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授权以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适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期间内已制造、进口的产品,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11条主张停止上述事实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实施者举证证明已一句专利法13条支付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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