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制度和滥用专利权的案例介绍

编辑:红小玄
来源:网站网友
日期:2017-06-19

一、滥用专利权的抗辩制度介绍

滥用专利权的抗辩制度介绍:

1、专利侵权抗辩制度的概念:

专利侵权与专利侵权抗辩概念和界定。专利权是专利权人通过公开专利信息,以换取的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权利要求书。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对于此条中所指的专利侵权行为,有的学者做出进一步的解读:“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i当专利权人发现有《专利法》第11条所指明的专利侵权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诉讼。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以抗辩事由主张不构成侵权,或者即使构成侵权,但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所有合理的抗辩事由所形成的体系即为专利侵权抗辩制度。在专利侵权抗辩制度中,也只有满足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所具有的三要件,即对抗性要件、客观性要件和法定性要件。

2、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法律依据:

现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未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抗辩事由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抗辩事由多次被法官所采纳。在一些地方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也有相关规定,学界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可行的抗辩事由也做出过一些分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4日发布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对专利侵权的判定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对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也做出了归纳。《指南》第111条至133条将专利侵权抗辩事由共分为6大类,分别是:专利权效力抗辩,滥用专利权抗辩,不侵权抗辩,不视为侵权的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合理来源抗辩。此种分类方式还是较为合理的,其分类的依据考虑到司法实务与学界对专利侵权抗辩的一些分类观点。虽然在目前《指南》只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不属于法律和法规,也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也属于法律规范,同样具有一定的司法效力。

浅谈专利权的保护问题_滥用专利权的标准案例_抗辩制度的缺点

二、滥用专利权抗辩的缺点

滥用专利权抗辩的缺点:

1、限制自由竞争。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限制竞争的方法来促进竞争,但是“允许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知识产权存在本身并不能说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果,只是这种消极后果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高度扩张的知识产权破坏了知识产权体系内部固有的利益平衡,引发了权利滥用。知识产权人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相对方的自由选择权;也可以凭借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阻止被许可人和其他同类企业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这种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破坏了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挫伤了其他知识产权人进行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提高。

2、妨碍科学技术发展。从1624年英国设立专利制度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了将近400年,人们对于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早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鼓励人们发挥自己的才智,创造更多更新的科技成果,以此来带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并且造福于全人类。TRIPs协议第7条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但是客观事物的状况往往和人们美好的愿望背道而驰。现实生活中,科技和经济领先的发达国家总是借知识产权保护之由,行知识产权滥用之实,为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创新和技术进步设立各种各样的障碍和壁垒,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活动受到阻碍,科学技术难以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外国政府和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由,频频向中国指责和发难是最好的例证。

3、引发国际争端。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成为小到一个企业大到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而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的联系最为紧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逐步从个人的财产权利、精神权利的法权层次上升到企业乃至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战略的高度。知识产权变成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获取垄断利润的手段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工具,可以帮助发达国家保持和巩固他们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势地位,于是发达国家更加倾向于滥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垄断会成为经济垄断的某种重要因素乃至关键因素,这往往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斗争的焦点。”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无疑会侵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两者之间的争端和矛盾就在所难免。

三、专利权的保护制度介绍

专利权的保护制度介绍:

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是威尼斯共和国,它在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以后,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了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和技术贸易,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1883年,在巴黎由法国等11个国家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第一个也是至今为止最重要的国际专利公约,截至1984年已有94个国家参加。1980年,中国成立了专利局;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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