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雄联盟版权问题说明
英雄联盟版权问题说明:
12月17日消息,《英雄联盟》的开发商Riot Games通过官方博客发表声明,腾讯已经全资收购Riot Games100%的股权,Riot Games也成了腾讯旗下的全资子公司。
Riot Games在官方博客中称,这次收购是为了感谢老员工们的贡献,并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原本的股权激励计划也将作相应的调整。Riot Games将用被收购后获得的现金直接回报老员工们的贡献,以此取代原来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全职员工都将分享胜利的成果,包括有竞争力的薪水、带薪休假、学习和发展计划,以及401K退休计划等福利。公司将会用灵活的政策吸引并留住游戏人才,让Riot Games继续成为一个工作的好地方。
2008年,腾讯投资Riot Games获得22.34%的股权。2011年11月,腾讯又再次花费现金2.31亿美元增持股权,完成此次交易后腾讯持股92.78%。当时,腾讯称会确保Riot Games运营和管理的独立性。如今《英雄联盟》已经成为玩家数最多的MOBA游戏,加之腾讯早就已经对Riot Games控股,腾讯把“拳头”收入囊中也便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消息人士称,此次收购是为了腾讯和Riot Games能够有更好的分工协作,而Riot未来还是会保持独立运作。
二、孙悟空的版权问题说明
孙悟空的版权问题说明:
1987年版的《西游记》是一代经典,当中章金莱(六小龄童)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更是经典中的经典,甚至可以说在整一代人心中就是孙悟空的代名词,之后诸多作品塑造孙悟空具体形象时都难免受到影响借鉴,然而之前却发生了为此而来的一起版权争议问题,现在六小龄童起诉网络游戏公司侵犯权益一案已有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章金莱的上诉请求。但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对“肖像权”进行了扩大解释,认为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应当受章金莱肖像权的保护。
1、告网游公司维权。
2010年左右,章金莱发现蓝港在线在其推出的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官方网站及游戏中,使用了他在1987年版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将游戏对外销售、牟利,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且对孙悟空形象造成损害。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使用自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被告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犯,章金莱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因此判决驳回章金莱的诉讼请求。章金莱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2、终审驳回上诉。
昨天,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章金莱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对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形象能否作为其肖像权予以保护这一焦点问题,市一中院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市一中院认为,法律之所以保护肖像权,是因为肖像中所体现的精神和财产的利益与人格密不可分。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完全与其个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即该形象与章金莱之间具有可识别性。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观众范围里,看到其饰演的“孙悟空”就能认出其饰演者章金莱,并且答案是唯一的。
3、网游形象不构成侵权。
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说明充分表示出应该承认人格权中所蕴含的财产利益,并应该对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给予充分的保护。也就是说,当某一角色形象,能够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与饰演者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将该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是防止对人格权实施商品化侵权的前提。
本案中,市一中院之所以驳回章金莱的上诉,是由于认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观众能够立即分辨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不是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更不能通过该形象与章金莱建立直接的联系。因此不构成侵犯章金莱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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