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著作权的许可特点、取得方式和侵权内容

编辑:红小玄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7-21

一、简述著作权的特点

简述著作权的特点:

1、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2、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3、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4、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简述著作权的特点_取得方式和期限_多重许可分类_善意侵权内容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分类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分类:

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称“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佰尔尼公约》确认了自动取得原则。自动取得的先决条件是:作者是本国公民或者在本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其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的外国人。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订有双边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本国参加了同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国家出版的外国人。

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才能产生著作权。也称注册主义。

三、著作权的善意侵权内容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未对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予以规定。我国《物权法》对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该条文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既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其他物权。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质权和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应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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