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类型、举认证和侵权说明

编辑:红小玄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7-23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1、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2、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3、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案件类型要素_辩护证据鉴定认定_管辖权判定举证

二、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介绍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WH公司诉YW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WH公司研究开发反编译软件,该软件的功能主要是将数据库语言应用程序的目标码经反编译生成的源程序,在对软件进行完善并增加功能等方面有很大的作用。市场销量一直稳步上升。原告其后也对该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在1992年起,原告在市面上发现未经加密的同一软件在销售,后经调查证实,是YW公司所属黑马产品部在公开宣传销售未加密的软件。原告意识到自己的u***x软件著作权已被侵害,于是,将YW公司公司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原告请求赔偿已发生的销售损失29323元,赔偿在软件经济周期内的销售损失156734.99元以及支付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14551.16元。

法院判决:

1、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复制、销售u***x计算机软件.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46000元。

3、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XX计算机报》一版位置,刊登经本院审核的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

4、技术鉴定费5000元,审计鉴定费2000元,共7000元,由被告负担。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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