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及流程

编辑:红小玄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3-27

一、注册商标关于地名与人名的规定

注册商标关于地名的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注册商标关于人名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之前他人已合法取得的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名知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商标法》第3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来看,除了用于一般姓名称呼之外,还具有其他意义。正是由于这些含义,使得其被作为商标使用时,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与其他商品作出区分。当然,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因此,作为另有其人的“曹一鸣”,他可以对“曹一鸣”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在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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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人注册商标的要求及流程

私人注册商标的流程:

1、商标查询。提交商标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文字商标30分钟内出查询结果;图形商标24小时内出查询结果。

2、申请注册。申请阶段:提交文件(上午12点之前) 当天上报商标局 当天返回商标局报送清单。

3、正式受理、审查阶段:形式审查通过 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实质审查。

4、公告、注册阶段:实质审查通过 初审公告 注册公告 商标局发出注册证。 在手续文件齐备,上午12点之前提交,上报国家商标局,当天以传真的形式返国家商标局盖章的注明注册申请日期的报送清单给您。因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请及早办理商标申请并注意保密,以免被他人抢注),申请日期的确立对于商标注册能否成功非常重要。

私人注册商标的要求:

1、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1、绝对条件: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是指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必须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否则无论任何人申请商标注册均不予核准。绝对条件是商标局可以依照职权审查的事项,只考虑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不考虑商标使用或者注册对他人权益的影响。 在绝对条件中又区分为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条件(禁用条件)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禁注条件)。

2、禁用条件:禁用条件,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禁用条件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之中,该款一共八项内容,前五项与公共秩序相关,后三项与善良风俗相关。

3、禁注条件:禁注条件,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并不限制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如果经过使用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的,并且可以区分不同来源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禁注条件体现在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和第11条中,前者是关于地名作为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后者是关于显著性的基本规定。第11条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了通用名称(第1项)、描述性标志(第2项)或者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第3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二款则规定了前述标志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以注册为商标。除此之外,第12条关于三维标志的功能性条款也不能通过使用获得立体商标的注册,但该条规定的三维标志可能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取得注册。

4、相对条件 商标注册的相对条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商标法上对商标注册不符合相对条件的,原则上采取依请求审查原则,即除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外,对于其他相对条件,商标局不得依职权审查。 相对条件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13条第二、三款,第15条,第16条第一款,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之中。具体详细的规定可以参考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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