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观专利名称要求
外观专利名称要求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 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 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 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 等。
二、外观专利的法律要点
外观专利的法律要点:
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具有新颖性,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具有显著性,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订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外观设计是由专利法来保护的,但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一种具体的产品的外观,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方案。由于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的法律条文很少,因此有人认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很简单,只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相比较,就可以很容易实现对外观设计的保护。
但实际上,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远比只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照片比较要复杂得多。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立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得到足够的保护,与其它权利保护的冲突也无法避免。同时,我国专利法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外观设计水平不高,使得我国目前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数量巨大,堪称外观设计大国,却远远不能称外观设计强国。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澄清一些认识,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公正、准确地判定专利侵权,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完善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本文网址:https://www.vqifa.cn/zlsq/201706/07-3484.html (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