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表情和公众号著作权申请、转让及侵权案例介绍

编辑:清泉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7-06

一、微信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微信毫无疑问的已成为新时代的宠儿,微信以其便捷性、即时性等优势迅速走进大众的生活。然而微信的广泛传播与发展也导致涉及的微信著作权侵权的情况出现。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式的发展,要通过立法对微信著作权给予及时的保护。

1、分析微信著作权侵权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微信著作权侵权容易维权难。网络信息的共享性以及大量的受众人群使得微信上的文章可以做大限度的被公众阅读传播,一旦文章传播开来,被侵权人就很难找到侵权人。鉴于这种特殊的侵权形境,导致了它涉及到众多的人群,是否该将相关的人全部列为被告,或者以其他标准确定被告,同时可能也并没有牵涉到太多的利益,甚至很难说造成了损害结果。

(2)微信著作权人权利意识淡薄。无论在网络环境,还是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很容易轻视著作权的侵权的问题。当然这与我国这个知识产权建设不完善和相关法制宣传不到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微信著作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漠视使得侵权成为常态。

2、分析微信中产生的相关著作权问题。

(1)关于侵权主体、客体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分析。根据《著作权法》,受保护的作品是:属于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成果即可,而不论其个性和艺术性的高低、创作时间的长短和独创性。因此只要微信朋友圈的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规定的特点,就应当受到保护。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一些由于微信转载文章而被侵权的案例。如果使用人在公众号上使用作品是处于直接盈利和间接盈利的目的,则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对于其中个人即兴发表的随笔或文章一旦在朋友圈里发表,可以认定其想要更多人通过文章了解他或她某时某刻一个思想状态或是心情,这样的文章被转发应该不是侵权的行为。关于责任承担,以转发微信的整个过程来看,首先是原创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某些以公众号形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或者发表个人文章或是在公众号发表推销零售信息,平台则是腾讯网络,受众则权主体时还是比较困难。

(2)侵权损害结果或是损失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如果确定是侵权则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或是公开道歉的方式。因此,根据上文的阐述,腾讯公司是否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因为确定其他的用户实在太难,或者说腾讯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小编认为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对于腾讯公司的责任明显增大、显示公平,如果开发出任何一个软件都要为利用软件实施违法行为负责,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也不能就此免除腾讯公司的义务。腾讯公司当然要承担监管的义务或是在被侵权人发现行为后以口头或是书面的形式通知腾讯公司予以删除或是采取其他方式阻止侵权时,腾讯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时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损失的认定,在举证方面也存有困难,甚至有些损失就发现侵权时是难以衡量的。如果这些原创与某些网站或是期刊签订了独家授权,那么这样被任意转载就会导致原创对那些合同产生了违约,因此必然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这样便是可衡量的。因此是否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还应由诉求者承担,否则只能是其他方式的停止侵权行为但不一定要赔偿损失。

3、完善微信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1)加强网络技术的微信功能,增强问题功能设定。在建立微信著作权可识别标志。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服务提供者。一要针对微信用户,二是针对微信用户作品被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在上传时可通过标红或加粗字体等明显标志标注“原创”、“可以转发”、“不得转发”等醒目标识,未即时采取措施的,就扩大的损失与该网络侵权用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此提高微信用户的维权意识,并通过这样显著标识对版权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予以警示。这种方法简单便捷,在微信用户合法权益方面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考虑到个人隐私的维护方面,目前网络还不能要求实名认证。但是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技术层面设立每个人固定的网络IP号,这个IP号能够最终追踪到此用户的身份号,这样既能维护个人隐私同时在侵权时能够通过法律授权的部门追查到侵权用户。

(2)完善微信著作权的立法。首先,在微信上应明确管理者,用来规范微信使用者的行为和保护原创者的著作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作为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以借助其力量增强个人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力量,从而规范化、体系化、合理化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界定合理的微信使用行为。在微信的文章的使用中,何为侵权,应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即何谓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用的是列举式的法律规定,现在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对于公众号上传播他人文章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判定,具体可借鉴《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四要件式的规定。最后,建立“默示许可制度”,在微信上适用默示许可制度,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公平原则,如果可以推定作者同意他人使用,则可以主张默示许可制度。结合微信的使用习惯,用户在朋友圈中发布信息,就算其没有明示可以供他人使用的意思表示。但可以推定为其同意供他人转发和使用。这样,默示许可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微信转发过程,并且可以推定出,作者将作品发布在朋友圈中也就意味着他“默示”许可了其他用户有权转发。

(3)提高公民权利与维权意识。一方面,微信著作权人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对于侵害自己著作权的行为绝不姑息。另一方面,微信使用者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对自己的转发行为负责,只有权利人和使用者同时提高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才能真正的保护微信著作权,同时避免侵权行为,才能促进网络微信健康、有序的发展。

(4)加强政府宣传。我国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以不同的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的知识,如在公交车上、新闻节目等采取多样式并贴近百姓生活的方式宣传新兴媒体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知识。这样人们自然而然的将这些意识融入到日常生活中,避免侵权现象的发生,促进良好法制环境的形成。

以微信为首的一大批社交软件正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微信著作权侵权问题虽已出露端倪,如不加以规制,随后的问题会层出不穷。从长远发展来看,我们需要一个安定有序的法律环境,为微信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兴自媒体软件的转发的作品提供保护,为微信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空间,除了用法律约束,更重要的是依靠网络用户的自律,通过道德上的约束,创造一个公平、便捷、安全的使用空间。

微信表情_公众号著作权申请_转让说明_侵权问题_起诉案例分析

二、微信著作权转让问题介绍

微信转发著作权问题介绍:

1、转发他人微信作品,可能侵犯他人的如下权利: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

2、默示许可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微信转发过程,并且可以推定出,作者将作品发布在朋友圈中也就意味着,他默示许可了其他用户有权转发。同样,转发者也可以依据默示许可理论为自己进行不侵权的辩解。

3、微信公众号大都具有营利性质,在公众号上使用作品一般也直接或者间接与营利目的有关。所以,微信公众号转发他人作品,原则上还有必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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