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改编方法及其特性说明

编辑:清泉
来源:网络工商
日期:2017-07-14

一、著作权法中的二分法

著作权法中的二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原则,指的是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这一原则被视为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而被不同国家的法律所吸收和使用。从这一原则产生至今,理论界对这一原则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主要由于“思想”的含义过于模糊和难以界定,使得这一原则作为法律准则适用具有其先天的缺陷和不足,这给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并因此产生了许多违背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误判。

著作权法中的二分法名词解释_作品改编权_独创性适用理解_出租权

二、著作权法的出租权介绍

著作权法的出租权介绍:

所谓著作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

三、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理解

作品的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法特有的概念,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1、“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1)无中生有。

(2)在他人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如 果结果相似、差别细微,那么不能说是具有独创性。如抄写导师论文并修改错别字,只是复制行为,因为没有显著差异。

2、“创”的要求。

(1)有智力创造活动的空间  把英文小说翻译成中文,符合。把汉字作品改成盲文,不符合。修改错别字,不符合。

(2)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

(3)“创”不意味着高度文学或美学价值。

(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创”的高度不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脑力劳动成果才能被称为作品,不具备独创性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就不属于作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司法实践中又都普遍遵守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这一规则。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作品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具备了独创性的作品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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