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著作权的发展现状
中国著作权的发展现状:
从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的《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权利的法》(《安娜法》)1709年颁布以来,西方的版权保护已经走过了近300年的历程。而中国第一部版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事实上,由于中国当时的工业化进程还没有开始,清王朝也很快结束,这部法律并没有真正实施过。加上中华民族在近代以来屡遭帝国主义列强入侵,外患丛生,内忧不断,社会动荡不安,版权保护立法尽管在中华民国时期依然得到延续,但它的保护是无从谈起的。
新中国建立以后,全国各主要出版社根据新华书店总管理处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自定的出版合同制和稿酬标准,并起草了《保护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但因故未能公布实施。因此,中国的著作权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以改革开放为起点的。1979年4月,国家出版局向国务院递交了一份关于中国起草版权法并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启动了新中国版权法的起草工作。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符合国情和国际规则的版权保护体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执法机制不断健全,服务体系不断加强,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了法律支持和环境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执的版权法律体系。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首次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确认了公民和法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实施,结束了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长期没有专门法律的状况。之后,国务院又相继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1997年修订的《刑法》也纳入了著作权犯罪的内容。至此,中国政府仅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就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备的以「一法四条例」为核心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
2、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版权执法体制基本形成。在版权保护领域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这是中国版权保护制度的显著特点和基本优势。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国家,总体来看,市场经济的发育还不成熟。为适应这样的国情,确立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执法体制,既有利于发挥司法保护在版权保护中的基础性、主导性的作用,也有利于发挥行政执法及时、快捷以及程序相对简单的特点。
近年来,版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成果显著。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版权案件15974件,受理版权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特别是刑事案件所占比例增长很快。检察机关加大打击盗版力度,制裁版权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侵犯版权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结合版权司法的实践需要,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降低了版权刑事制裁的门槛,基本解决了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在版权行政执法方面,据统计,1995年到2005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侵权案件51667起,结案50426起,收缴盗版品累计达4.65亿件,先后在境内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229条,有效遏制了侵权盗版活动的蔓延,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3、版权保护的社会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版权保护服务体系对于维护权利人的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推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1988年中国的第一家版权代理公司—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成立开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由版权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认证和登记机构、版权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构成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陆续成立了版权协会,中国版协、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电影家协会等作者团体以及网络、软件等相关产业的行业组织也相继成立了为其会员提供版权服务的专门机构,在组织协调版权相关行业、支持配合版权行政管理与执法、打击侵权盗版、宣传普及版权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等方面正在发挥积极作用。
二、中国著作权立法时间
中国著作权立法时间: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由此可见,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效”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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